女员工50岁后被终止合同,公司掉坑赔了32万!
马春花,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于2007年8月1日入职广东某节能公司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最后工作岗位为财务出纳。
2019年2月19日,马春花向公司递交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马春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再续签。
2019年4月16日,马春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4372元。2019年6月14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319348.08元。
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双方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在合同期满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向马春花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双方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2019年3月20日合同期满前马春花已向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在合同期满后与马春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公司主张不与马春花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马春花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公司无法同马春花续签劳动合同”,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对马春花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而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
第二,马春花于1967年3月21日出生,于2017年3月21日已达50岁。在2017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公司、马春花按劳动合同履行,公司为马春花缴纳社会保险,很明显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才提出马春花已达50岁退休年龄,不能继续建立劳动关系,依据不足,该理由不成立。
至于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核计马春花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应将季度绩效纳入计算,结合马春花在公司处的工作年限11.5年以上不满1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马春花赔偿金319348.08元(计算公式:13306.17元/月×12个月×2倍)。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判决,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赔偿金319348.08元给马春花。
公司简介:
广东民企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04年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是全省最早一家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有人力资源管理独立户头(一类企业人事管理,可以直接申报招调技术人员进入广州及入户),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服务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综合性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
广东民企拥有一支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业务外包服务的专家/顾问/律师和职业经理人团队,既熟悉企业运作流程、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又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业务外包管理实战经验、19年专业服务经验,具备较强的外包业务管理水平、人员服务管理能力和项目组织实施能力,有完善的业务外包管理服务制度,同类型项目管理经验丰富,并拥有自主开发的人力资源 SAAS 管理系统和灵活用工众包平台。
联系人:广东民企钟小姐18814119761(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