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时间因私人原因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张某系某保险公司的员工。2019年12月,张某在工作期间到另一分公司找朋友孙某,到孙某所在公司之后,与该公司职工冯某发生争执,两人在推搡过程中,张某左眼被冯某打伤。后两人去派出所,当地派出所在询问笔录中载明:“双方因个人原因发生争执。”张某痊愈后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人社部门针对张某所受伤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不服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理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焦点为如何判断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根据警方对张某和冯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案件和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张某虽然在工作时间与冯某发生冲突并收到暴力伤害,但该伤害与其履行的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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