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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代买社保,代缴绵阳五险一金,代理绵阳职工社保公司
2023-05-24 09:42  浏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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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于2020年11月入职Z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岗位为司机。
2021年7月31日,因Z公司单方面调整张某工作岗位,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6月,张某以Z公司拖延发放工资、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先后提出劳动仲采申请和诉讼,要求Z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院经审理后,判决Z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发院查明:一、2021年7月31日,Z公司管理人员李某以微信方式向张某发送如下内容:“下个月开始你属于后加工那边,工资计件”。张某回复“我下个月不做了”,李某回应“好的,找人事办好离职手续”。二、Z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发放2021年3月工资、于2021年8月11日发放2021年5月工资,于2021年11月15日发放2021年6月份工资。
Z公司在未与张某进行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的调整。Z公司并无提供征据征明张某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也未给张某变更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培训等。因此,Z公司调整张某工作岗位不具有合理姓。
而根据银行发放工资流水显示,Z公司存在未及时发放工资的情形。
Z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发放工资,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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